被公司临时毁约获赔1.5万元,毕业生就业要注意哪些“陷阱”?

2022-12-01

         录用9天就被毁约,大学毕业生应该怎么做?11月30日,广东珠海香洲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登上微博热搜榜。据悉,案例中的当事人小高顺利通过某公司面试,收到《录用通知书》,并被口头告知基本工资为7000元,另有提成。但小高同意后9天,又收到该公司取消录用的通知。沟通无果,小高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并最终获赔1.5万元。

对于这一案例,律师分析表示,案例中的求职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录用通知作为雇佣的一部分,其劳动合同的要约基本形成,同时,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以后,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取消录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给求职者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外,专家表示,虽然该事件一般不会导致小高失去大学应届生身份或者错失应届生“福利”,但毕业生在择业就业时应当以此为鉴,要全面考察用人单位的资质、信誉信息,确认好岗位、薪资福利待遇,防范求职风险,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依法维权。

获赔1.5万元

以上案件发生于今年夏日。根据香洲法院发布信息,2022年6月6日,小高顺利通过多某公司组织的线上与线下面试,收到多某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被录用担任大客户部—营销经理职务,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口头告知小高的基本工资为7000元,另有提成。

当时,小高表示接受此录用岗位,同意月底前报到,并迅速拒绝了其他公司发出的offer。就在小高以为“稳了”的时候,他却在6月15日收到多某公司取消对其录用的通知。

“你很优秀,但是销售能力有所欠缺,老板没有签批。”小高追问原因后,得到了这样的回复。

多番沟通无果,小高将多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两个月工资的预期利益损失、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多某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大客户部收到各销售市场的反馈,目前各地销售工作存在重大困难,业绩压力大,用人需求不同以往,需要专业对口,而小高的专业不完全对口,故公司无法继续录用高某。且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到取消录用不过9天,不足以影响小高失去其他工作机会,小高诉请的预期利益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香洲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小高要求多某公司赔偿交通费和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

诚信考题

“此案件双方只到了发offer的阶段,劳动合同尚未被老板签批,因此我认为二者劳动关系其实暂未建立。”北京致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聂丽佳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种情况下,公司为何仍会被判赔?多位专家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其关键点在于“诚信”。

“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以后,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取消录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给求职者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之中,因为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并不要求双方签订有效合同。”

国家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深人力资源服务专家汪张明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案例中的求职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录用通知作为雇佣的一部分,其劳动合同的要约基本形成,是双方通过多轮沟通真实意愿的表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付建所提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意味着小高拒绝其他offer所造成的损失也在当事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对此,聂丽佳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聂丽佳表示。“本案中小高作为原告,若能够证明其拒绝其他offer与小高收到当事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小高拒绝其他offer所造成的损失应在当事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在付建看来,小高是出于信赖才拒绝其他公司的录用,又因为对方的违约而造成了损失,两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属于信赖利益,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付建表示。

最终,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多某公司作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理应具备完善的用人体系与招聘方案、承担社会责任,但多某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取消对小高的录用,并怠于解决因取消录用小高为其带来的就业不利影响,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多某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小高的损失予以赔偿。

如何“避险”

“多某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用人单位,其行为有损雇主品牌形象。”汪张明指出。

多某公司自损品牌形象的同时,也给毕业生做出了相应的就业风险提示。“比如,在入职前要多考察公司的资质、环境、工作氛围等因素,防止被骗、防止无意中构成帮助犯罪,以及建立劳动关系要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准,在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前,一切皆有可能,建议别太早拒绝其他机会。”聂丽佳表示,“此外,一旦选定入职企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与公司谈好的薪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作地点等事宜应当落实到书面文件中,不能仅口头约定。”

汪张明也指出,毕业生就业时,一定要做好职业规划,要全面考察用人单位的资质、信誉信息,确认好岗位、薪资福利待遇,防范求职风险,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依法维权。

此外,案件公开后,有网友表示,担心小高因此失去应届生身份。对此,律师认为,该事件一般不会导致小高失去应届生身份或者错失应届生福利。“因为公司并未与小高正式订立劳动合同,尚未建立用工关系,且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到取消录用持续时间较短。”聂丽佳表示。

付建进一步指出,根据规定,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2年内为择业期,所以毕业2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未交纳社保的毕业生都可保有应届生身份,不会因为对方拒绝录用而丧失。“因此,小高可以再次选择自己期望的职业。”付建表示。

来源北京商报

部分观点来自合肥金智总经理、国家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深人力资源服务专家汪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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